污水处理费征管方案第一条为增强城市污水处置费征收工作,保证城市污水处置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转,提XX县区城水情况质量,依据省人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污水处置和垃圾处置工作的施行意见》(政[2007]92号)、《省会市污水处置费收费治理方法》(价经费26号)及《市物价局关于井污水处置费征收规范的批复》(价[2012]87号),结合我县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范围内向市政管网及河流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收费规范居民用水0
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
8元/立方米
污水处置费规范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则进行
第四条污水量审定方法1、居民生活污水量和机关事业单位污水量以及普通企业的污水量,按其实践用水量核算
2、凡装置流量计的工业企业等生产单位,污水量按其实践流量核算
企业建有污水处置设备并二次收受接管应用的,污水量按其用水量的50%核算
3、以水为首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局部原料的生产企业,能精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践排水量核算,不能精确计量排水量的,经有关部分审核同意后,按用水量的40%—60%核算
4、农业、园林、绿化专项用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置费
5、对享用最低生活保证的住户经民政局核准,主管部分审查并报县县政府同意后,可按其用水量50%计征
6、关于特困职工的住户,经工会核准,主管部分审查报县县政府同意后,可按其用水量的50%计征
第五条污水处置费交纳方法1、污水处置费征收治理单位为井建设局
2、凡运用县供水公司自来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收费,由井供水公司负责代征,在收缴自来船脚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置费交财务专户治理;凡运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企业的收费,均由第1页共2页井水资源治理办公室负责代征,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置费交财务专户治理
3、各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污水处置费,对不按规则交纳的,每推迟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