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或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而预先采取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防备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