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抵押是最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抵押登记制度是抵押制度中最重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变得的尤为重要,抵押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抵押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担保法》颁布之后解决了实践中抵押登记的一些难题,但在立法上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不规范、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等,因此也影响了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作用在立法上关于抵押登记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本文主要从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抵押登记的功能和作用、及其效力、以及权利设立与合同关系和设立抵押登记与抵押权二者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对抗第三人;登记部门
一、抵押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1.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设立之间的关系抵押权登记是指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持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到有关主管部门对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进行登录记载的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抵押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抵押权的法律行为
当前从各国立法上来看抵押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成立要件、对抗要件、混合要件的登记
因为抵押权利都是经过登记的,由此便可推出凡是不经登记的不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果,典型的是德国民法
登记对抗要件的相关立法,其关键点在于它的抵押权设立前提在于依据当事人意见,而不是仅凭登记而确定抵押要件,进而没有经过抵押的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类以法国民法,日本民法为典型
混合要件主义则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即抵押物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有的抵押物采取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也有些是对抗要件主义为登记形式的抵押物
依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应的条例,其可以作为区分需要登记的抵押权和仅凭抵押合同取得的抵押权的依据
因此我国立法采取混合要件主义
而且,在现实中抵押权的判定通常涉及极为复杂的权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