柑桔种植遭遇粉尘污染本案举证责任谁担1992年,小溪塔政府开办了凤凰山柑桔场
凤凰山柑桔场未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1999年,凤凰山柑桔场的部分柑农反映碳素公司坩埚厂的废气、废烟、粉尘对周围的柑桔污染严重
坩埚厂系由碳素公司租赁耐火材料厂的厂房、设备所组建,于1999年4月投产
同年10月8日,夷陵区环境监理站、夷陵区农业环境保护站组成调查组对凤凰山柑桔场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石墨矿公司坩埚厂”污染凤凰山柑桔场柑桔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称:“石墨碳素公司坩埚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粉尘,造成凤凰山柑桔场扇形范围内柑桔受到严重污染,严重污染和轻污染共计损失柑桔产量101328公斤,损失金额81062
坩埚厂在1999年4月正式组建并投产前,未制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治污染的设施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直到2000年4月18日,碳素公司坩埚厂方才委托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其坩埚厂项目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报告表称:“坩埚厂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在周围造成的地面浓度均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及保护农作物的标准限值内,对区域的农作物尚未构成危害”
同年9月26日,夷陵区环境保护局在致区委、区信访办的“关于凤凰山柑桔场与恒达石墨公司坩埚厂污染纠纷调解处理的情况说明”中又称:“区环境监测站所做的监测是受市环科所委托所做的一种环境监测,不是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监督性监测,这只能反映2000年4月7、8、9三日的污染情况,不能反映此间以前的情况,也不能反映此期间以后的情况”
其后凤凰山柑桔场的有关人员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污染损失81062
40元,耐火材料厂和碳素公司均拒绝赔付
故酿成本案诉讼
被告耐火材料厂辩称:靠近凤凰山柑桔场的坩埚厂不属我公司所有,被告也不具备被告法人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