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修订)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有效分配,根据《关于彭阳县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彭人社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彻底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原则,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对象全校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考核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部分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在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基本素质、工作量、考勤、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中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2%)、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乡镇标准核发,必须按标准按月发放
教师工作业绩工资占奖励性部分的20﹪,根据《草庙乡中心学校质量奖惩办法》按学期发放;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岗位职责及完成情况工资占奖励性部分的20﹪,根据完成情况按学期发放﹙在质量效益考核未完成时,教职工质量效益工资按学校考核逐月发放,待中心学校绩效考核核定后,在下月奖励性部分的总额中兑现,数额不足者再逐月兑现
﹚;班主任津贴根据学校月考核情况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