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2-23来源:x点击:1192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范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内部管理与院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本省卫生部门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以及对全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考核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在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定期考核的基础上,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护士集中培训,评价定期考核结果
第五条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做好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考核制度第六条护士定期考核与护士执业、专业发展及职称晋升相结合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记录所有考核项目和护士执业行为及考核结果
制定资料收集、文档保管及利用、专人负责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实行集体评议制度
应每年召开护士定期考评工作会议和复评工作会议,对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第九条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相应的荣誉或奖励
第三章考核机构第十条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接受当地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的管理,承担护士集中培训和考核任务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院,可申请作为省级护士定期考核机构:1、具备高等医学院校护理学普通本科临床教学能力;2、医院床位≥300张;3、承担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完成的集中培训项目及考核任务
4、自愿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