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判例评析)1、【录用】公平就业(歧视)——李金仁诉江西日报社人格尊严权纠纷案1一、案情1、2005年12月14日,被告江西日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金仁于同年12月18日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大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生,而不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生的感情为由,于2005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
二、判旨1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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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访问
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而不招收成人教育毕业生这一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一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三、评析本案的裁判主旨的精髓体现在法院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肯定和对平等就业(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