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锦州市物价局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执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物价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二)授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物价检查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三)委托执法单位1、主体名称: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宁省政府辽政办发(1992)15号2、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锦州市价格司法鉴定所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务院国清(2000)3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1074号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一)职权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省人大2000年第30号令3、财政部财综字(2003)32号4、《辽宁省定价目录》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03)137号5、《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年第66号令(二)授权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
1国务院461号令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2002
1第13号令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
1第3号令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2004
16、《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99
3第2号令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1
1第8号令8、《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2002
1第15号令(三)委托执法单位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1074号3、《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锦州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