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试行)作者:校长室来源:校长室发布时间:2010年01月31日点击数:570【字体:小大】【收藏】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功能,使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师德、教育教学质量以及教师的专业成长直接挂钩,建立重师德、重实绩、重贡献的良性分配机制,以适应学校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时间1.本校在编教职工(含见习期老师)2.考核工作分两次进行,分别在春、秋两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完成二、资金来源根据(苏政办发〔2009〕84号和靖人通〔2009〕61号及靖教〔2009〕86号)文件精神,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实行总量核定
即在全市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出班主任津贴和校级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后,根据在编教职工人员数量,按统一标准核拨到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主要对教职工师德表现、服从工作安排、承担工作总量、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
(一)师德考核(15分)主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考核言行表现、职业操守、遵章守纪、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1.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或其他不良教育行为;2.搞营利性家教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等;3.上班时间离岗搞第二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4.参与赌博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情节较为严重的;6.其他有损于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行为
师德考核,由负责德育工作的副校长会同年级主任,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学生、家长民意调查表,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对全校教职工的师德进行考核,并得出考核分
(二)教育、教学考核(75分)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工作、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