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1、达到退休年龄:(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执行日期:1998年4月1日199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依照下列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即1998年9月30日前)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以离退休前的月工资作为基数,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离退休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即1998年10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