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
1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
2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5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X、SO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9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