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離島區議會會議紀錄日期:2003年6月9日(星期一)時間:下午2時正出席者主席林偉強BBS太平紳士副主席周轉香太平紳士議員方來先生周玉堂先生李志峰先生羅錦輝先生吳錦泉先生翁志明先生王就福先生鄺國威先生方錦鴻先生黃開榆先生李桂珍女士容詠嫦女士崔佩文女士林潔聲先生溫東林先生釋智慧法師余麗芬女士應邀出席者關慶元先生本地航線經理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限公司林月女士企業傳訊經理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限公司梁美玲女士城市規劃師/大嶼山及離島規劃署黃福來先生首席助理秘書長保安局伍華強先生助理署長(全港及次區域規劃)規劃署洪惠長先生總懲教事務監督(計劃及發展)懲教署鄧偉業先生總工程師土木工程署張馮泳萍太平紳士助理署長(4)民政事務總署張麗珠女士政務主任民政事務總署馬錦基先生高級聯絡主任(大廈管理)民政事務總署麥華雄先生總行政主任(策劃事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伍錫熙先生高級行政主任(策劃事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朱麗英女士高級城市規劃師/大嶼山及離島規劃署楊浩逸先生工程策劃副總經理(建築設計)房屋署麥中傑先生建築師房屋署林玉清女士規劃師房屋署列席者陳念德太平紳士離島民政事務專員離島民政事務處左健蘭女士離島民政事務助理專員離島民政事務處張麗華女士高級聯絡主任離島民政事務處馬利德先生港島及離島拓展處副處長拓展署劉志明先生離島地政專員地政總署關翠蘭女士高級運輸主任/離島運輸署關家麟先生灣仔及離島區高級總監食物環境衛生署傅麗珍女士離島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周日昌先生高級城市規劃師/大嶼山及離島規劃署嘉宏禮先生大嶼山警區指揮官香港警務處張家鎮先生大嶼山警區警民關係主任香港警務處戴宏先生水警海港警區指揮官香港警務處鄭國平先生水警海港警區警民關係主任香港警務處譚梁潔孺女士高級房屋事務經理(青衣、荃灣及離島)房屋署崔潤華先生高級學校發展主任/離島區教育統籌局秘書曹黎淑霞女士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離島民政事務處助理秘書何長春先生一級行政主任(區議會)離島民政事務處李映彤女士行政主任(區議會)離島民政事務處~~~~~~~~~~~~~~~~~~~~~~~~~~~~~~~~~~~~~~~~~~~~~~~~~~~~~~~~~~~~~~~~~~歡迎詞1.主席歡迎下列的政府部門代表︰(i)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關翠蘭女士,關女士代替江國均先生出席會議;及(ii)教育統籌局高級學校發展主任(離島區)崔潤華先生,崔先生代替許達強先生出席會議。I.通過2003年4月14日會議記錄(文件IDC67/2003號)2.主席請各位議員參閱文件IDC67/2003號及4月14日離島區議會會議紀錄初稿。他指出文件已記錄了容詠嫦議員提出的其中一項修訂建議,以及陳念德專員對該項建議的書面回應。他請議員考慮是否否決容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3.容詠嫦議員要求保留她在第42段提出的修訂建議,但假如議員決定否決有關建議,她希望在「續議事項」中繼續討論上次會議第VI項有關申訴專員公署2002/03年度第7期的調查報告,以及其他未曾回覆的問題。她表示在上次會議記錄初稿第40段及43段中,她曾要求民政事務總署就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作出跟進及提供更多資料,她要求在今次會議的「續議事項」中就有關問題繼續討論。4.主席表示一如往常慣例,本日會議議程中並沒有「續議事項」。5.陳念德專員認為本事項討論的焦點,是應否通過容詠嫦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若議會決定否決有關建議,則本議程便算討論完畢。容議員若有其他新的建議,理應按照會議常規在會前要求列入議程。他指出由於離島區議會會議並不設「續議事項」。若議員不滿意政府部門的回應,可於會後隨時要求跟進。6.容詠嫦議員認為基於言論自由,以及有關議題影響層面廣泛,她希望可在「續議事項」中跟進。此外,由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建議快將推出,她認為有必要及早清晰界定民政事務總署及民政事務處在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和職權範圍。因此她希望可以在本會議繼續討論。7.主席表示,如果容委員的意見是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訂,容議員屆時可以提出。8.溫東林議員指出本議程的討論重心,是決定應否否決容詠嫦議員於上次會議紀錄初稿第42段提出的修訂建議。至於在上次會議提出需要跟進的事項,議員可於會後提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