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例说1、我们通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这里的证据又是综合全部证据,审查判断后认定的证据,而不是以某一个不确定的证据和不确定的事实
最后要以能够认定的事实对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裁判结果
如果确定的事实不能符合当事人的请求,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有一民事案件,一年龄较大的老人张某在李某的自行车前倒下
李某遂扶张去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3000元
一年后,李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并未撞伤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张返还3000元医疗费
在审理中,李找到三位目击者,但均不能明确证明是撞还是没有撞到张某
也就是说在此案中李所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他没有撞张某
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例说2、当事人之所以要起诉到法院,一定是发生了争议
除极个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证据外,一般当事人都要有或多或少的证据,而与其对抗的当事人如果不是对履行期限有履行能力有异议,也会有相反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对案件做出判决,或者支持原告或者否定原告的起诉
否定原告一种是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种是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这裨上是两种不同的处理,一种是程序上的不支持,在诉讼时效内,如果证据充分了还可以再起诉,一种是不能再起诉,以相同的证据,相同的事实不能再起诉,法院不再受理
在一起银行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中,银行提供的是一份取款凭条,上面记载被告填写的取款5000元的取款条,同时提供了银行工作人员下的单子,单子上记载存入5000元,这样,本来是取走了5000元,却下账为存入5000元一里一外等于少了10000元,因此,向被告索要10000元不当得利
而被告的语气是由银行工作人员记载的存折,上面记载存入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