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法﹝2007﹞2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1号)的规定,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水利局、龙岩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3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3)予以公布
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十日主题词:法制执法通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存档
附件1:龙岩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执法依据:共18件(一)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交管字90号)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二)行政法规3件(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