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江利红2012-12-1821:23:27来源:《法学》2012年第7期摘要:我国目前行政乱收费现象严重,为此,必须理清行政收费与税收、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在“费改价”和“费改税”的基础上,从立法的层面上以受益的直接性、受益者范围的特定性、受益程度的明显性、资源的使用效率、征收成本等为标准,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
在将来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应当采用“列举肯定式+概括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列举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具体包括成本性行政收费和效率性行政收费,并规定除此之外的领域都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
关键词:行政收费范围财产权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特定受益人在其特定受益范围内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乱收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行政收费的范围过于宽泛
范围过宽的行政收费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扭曲了市场价格机制,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因此,合理地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规制政府腐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解决我国目前严重的行政乱收费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收费范围的失控我国目前行政收费的项目种类繁多,除了管理费、证照费、登记费、注册费、手续费等人们熟知的收费项目外,还有节日摆花费、亮灯费、禁烟牌费、驱赶叫花子费、精神文明建设费、精神文明知识大赛培训费等较为生僻的收费项目
[1]1996年,国家财政部、计委、监察部等5个部委对全国预算外资金集中清查,发现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设立基金项目925个,私设收费项目2569个;而1998年的统计材料表明,全国各级收费项目达到2万余项
[2](一)我国行政乱收费问题严重中国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