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辽污普办[2008]03号关于开展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补充清查工作的通知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方案》(辽污普办[2007]7号,以下简称“清查方案”)要求,各市均开展了清查工作,根据各地一次清查形成的污染源普查底册和省普查办对个别地区现场踏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工业源清查对象详查、简查区分不规范,有部分行业类别划分不清;生活源清查对象登记数量明显偏小,纳入普查的生活源数量不足;单位地址不清,很多地区只是明确到社区或街道,没有具体门牌号码;农业源清查进度相对缓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5日印发了《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对清查具体要求及普查对象筛选标准做了细化和修订
为明确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补充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补充清查工作要求各地普查机构务必要加大对清查结果的审核力度并补充清查,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7]9号)、“清查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各项技术规定的要求,彻底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
(一)清查对象1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源清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清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2007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停产和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均列为清查对象,输入清查库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清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