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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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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辽污普办[2008]03号关于开展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补充清查工作的通知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方案》(辽污普办[2007]7号,以下简称“清查方案”)要求,各市均开展了清查工作,根据各地一次清查形成的污染源普查底册和省普查办对个别地区现场踏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工业源清查对象详查、简查区分不规范,有部分行业类别划分不清;生活源清查对象登记数量明显偏小,纳入普查的生活源数量不足;单位地址不清,很多地区只是明确到社区或街道,没有具体门牌号码;农业源清查进度相对缓慢。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5日印发了《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对清查具体要求及普查对象筛选标准做了细化和修订。为明确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补充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补充清查工作要求各地普查机构务必要加大对清查结果的审核力度并补充清查,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7]9号)、“清查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各项技术规定的要求,彻底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一)清查对象1.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源清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清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停产和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均列为清查对象,输入清查库。(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清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清查;(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清查。2.生活源生活源清查对象为:第三产业中的所有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清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以上清查对象不论规模大小,均列入清查范围。3.农业源农业源清查对象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二)清查表格填报1.清查和普查基础资料库中的所有地址,务必明确到街道(村)门牌号;2.行业类别与附表中的名称严格对应,并准确区分是否详查(附件1)和普查(附件2)。二、清查成果上报要求1.清查资料库上报要求《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和《普查对象库》均采取“excel”电子版格式,在“清查方案”附表格式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每个普查对象及清查对象首位附加地级市、县(市)区名称、清查区域名称三项信息。2.清查工作总结上报要求清查工作总结包括清查基础资料库的数据来源(工商、统计、税务等)、清查方式、动用清查人员数量,清查总体数量以区县级和市级的附表9说明,并结合04年经济普查成果对此次普查总体数据进行分析说明。请各市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清查工作成果上报省普查办。清查工作存在问题的地区,需按要求开展补充清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成果。联系人:刘畅、赵丹电话:024-86625076、86625196(兼传真)邮箱:lnwpb@163.com、zhaodan.81@163.com附件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2、第三产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辽宁省普查办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②以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食品制造业(C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农副食品加工业(C13)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制糖(1340)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蛋品加工(1393)纺织业(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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