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工商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行政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工业化、城镇化、东向发展”三大战略,保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月日主题词:司法法制自由裁量权△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效能办、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局法规处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2009年月日印发共印份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