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工商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行政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工业化、城镇化、东向发展”三大战略,保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月日主题词:司法法制自由裁量权△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效能办、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局法规处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2009年月日印发共印份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