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卫生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10、《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1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1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2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2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2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23、《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第五条24、《安徽省血吸虫病条例》第四条25、《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199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1995
30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大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