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境内的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申请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二)已按照《规范》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三)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没有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药物或者为非法生产者提供便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其它损失重大的爆炸事故。第四条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和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考评;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考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按照《规范》进行自评,根据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提交以下材料: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立文件6.相关人员培训合格资质证明复印件7.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复印件8.特种设备清单和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工厂平面布置图(经营企业提供库区平面布置图)11.工房和主要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化工原材料清单12.主要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图、药物主要成份、工艺流程、产品标准)(仅限生产企业提供)13.主要产品和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仅限生产企业提供)14.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它相关资料1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见附件2)16.考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七条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报告》可单独装订),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第八条县(区)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情况,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初审意见表》(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表》,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同意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表》上报至市局。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由所在地市局在《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第九条负责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后,组织成立考评专家组。专家组应到企业现场,按照《规范》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考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人员根据企业的自评结果和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材料和现场进一步核查。第十一条对安全标准化考评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由组织考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处(科)室在《报告》中签署意见,由本部门分管负责人作出准予或不予颁发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决定。对决定同意颁发的,在征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为企业颁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第十二条对首次安全标准化考评不达标的企业,可限期整改,企业经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在安全标准化考评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