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1983年9月15日修订)第一节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第1条当事人协议一旦当事人约定由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或根据其规则仲裁,则应当视为他们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在开始仲裁时所获得的本规则文本及其任何修订将适用之。除非事先有相反的规定,约定按本规则仲裁的当事人同意事后所做的裁决书可以由海事仲裁员协会及/或其代理出版。第二节仲裁庭第2节仲裁庭名称任何由当事人指定产生并根据本规则解决争议的仲裁庭以下称之为“Panel”。第3条仲裁员名册本协会设立能够胜任海事仲裁员的人员名册,当事人可以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从中指定仲裁员。第4条仲裁庭办公地点仲裁庭办公地点取决于仲裁员人数。其办公地点按如下确定:(1)独任仲裁员时其工作地点或住所,由其选定;(2)两名仲裁员时任何一名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由他们商定;(3)三名仲裁员时由仲裁庭中其余两名仲裁员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第三节仲裁(程序)的开始第5条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开始仲裁程序包含有根据本协会规则仲裁的条款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包含有一般性的仲裁条款,但双方通过规定或其它方式,约定根据本协会规则仲裁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开始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仲裁意愿(要求),该通知应包括一个书面陈述,列明争议的性质,争议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请求补偿的方式。当事人在根据第29条规定的开庭审理结束之前,可以随意修改或增加其请求。第6条仲裁地点的确定如果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相反的规定,或者除非双方当事人认为在其它地方进行仲裁更加可行并一致同意,则仲裁地点为纽约市。除非当事人已约定在纽约市内进行仲裁的地点,否则,该地点将由仲裁庭视仲裁情况而定。当事人将得到足够时间的预先通知以便他们出庭。第4节指定仲裁员第7条取消资格任何人如果对于仲裁结果有或曾经有经济上或个人的利益关系,或者如果已从任何一方当事人那里预先获知争议的详情,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员。第8条仲裁员披露将导致其被取消资格的情况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所有仲裁员须在第一次开庭之时或之前,披露可能妨碍任何仲裁员完全依据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而作出公正裁决的任何情况。需披露的情况应包括与下列任何人员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1)仲裁当事人;(2)当事人的附属或联合公司;(3)当事人的顾问;(4)仲裁庭中其它仲裁员。如果仲裁员已得知对于争议所涉及的标的,他或他的雇主对裁决如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庭成员。在收到上述披露之后,当事人应当声明接受该仲裁庭,或者要求某种裁员回避。一旦提出回避请求,则应将回避理由告知该仲裁员,此时,他可以从仲裁庭回避并且根据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由另一名仲裁员取而代之,或者,如果他认为要求他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拒绝回避。在后一种情况下,仲裁继续进行,当事人则可向仲裁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9条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如果协议仲裁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任何直接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则应遵循该方式。在收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之后,本协会将寄送仲裁员名册供该当事人指定。如果协议明确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而一方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仲裁请求之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第10条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已经指定他们的仲裁员并授权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但是他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同意的展期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期限,而上述仲裁员在被指定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进行指定。第11条通知指定的仲裁员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指定仲裁员。如果是口头指定,则须尽快书面确认。每一位仲裁员均已接受指定,并且仲裁庭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