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合理行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用于互动交流、考点讲解、法条解读、答疑解惑)专题一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图表一)一、合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1)法律优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