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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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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公安派出所。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各责任区、警务区民警应结合日常工作对所辖区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四)监督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并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五)监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非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并组织群众制订防火公约;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监督基本情况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六)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七)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消防事务。第七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的人员应经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应纳入基层基础业务工作日常考核、年终评比的范围。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责任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应少于二次。对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消防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四)消防安全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五)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六)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一)对授权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授权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对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的监督检查;(五)其它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检查手续;(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水源的情况;(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五)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七)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八)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十)其他依照法规应当进行检查的内容。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当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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