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各责任区、警务区民警应结合日常工作对所辖区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四)监督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并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五)监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非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并组织群众制订防火公约;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监督基本情况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六)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七)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消防事务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的人员应经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应纳入基层基础业务工作日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