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温公通[2010]314号各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公消〔2010〕159号)和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转发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推进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提高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学生安全自救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创建时间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二、创建进度2010年各县市区至少拥有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2011年各县市区拥有的“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达标率不低于学校总数的30%;2012年个县市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率达到100%,所有学校都达到创建标准
三、创建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公安消防、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中小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把创建活动作为服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建平安校园和消防宣传“进学校”的示范性项目抓紧抓好,要积极筹划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双重职责,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安全教育成效
二是要多措并举,丰富形式
既要注重宣传教育场地、教材、师资、环境的建设,又要注重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学生真正将消防安全知识入脑入心
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比排场的现象,切实讲究工作实效
各地要按照,“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扎实开展“十五个一”活动:每个学校制定一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建立一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档案、台帐;每年举办一次疏散逃生演练;每学期参观一次消防站或消防教育馆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消防主题班会;每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