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温公通[2010]314号各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公消〔2010〕159号)和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转发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推进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提高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学生安全自救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创建时间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二、创建进度2010年各县市区至少拥有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2011年各县市区拥有的“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达标率不低于学校总数的30%;2012年个县市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率达到100%,所有学校都达到创建标准。三、创建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消防、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中小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把创建活动作为服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建平安校园和消防宣传“进学校”的示范性项目抓紧抓好,要积极筹划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双重职责,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安全教育成效。二是要多措并举,丰富形式。既要注重宣传教育场地、教材、师资、环境的建设,又要注重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学生真正将消防安全知识入脑入心。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比排场的现象,切实讲究工作实效。各地要按照,“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扎实开展“十五个一”活动:每个学校制定一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建立一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档案、台帐;每年举办一次疏散逃生演练;每学期参观一次消防站或消防教育馆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消防主题班会;每学期出一期消防知识校报;每月上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常识广播宣传;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月编制一期消防常识宣传栏;每校设置一块固定消防警示标语;发放一本消防安全知识读本;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每年级段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每班设立一名消防监督员等。三是要及时总结,建章立制。各地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为推创建活动那个的开展,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教育局也将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各地2010年度“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申请表请于7月7日前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后每年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申请于6月11日前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温州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8636102联系人:温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联系电话:86509603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附件1:“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提高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维护中小学校平安、和谐环境。二、参加方式由各县(市、区、旗)级公安消防部门商教育部门,在广泛发动、中小学校自愿申请参加的基础上,选定创建活动示范点,进行经常性指导。每年经省级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共同考核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评定。一年评定一批。争取三年的时间,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至少拥有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基本标准(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防火巡查、应急疏散演练、安全奖惩等措施落实;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义务消防组织健全;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无重大火灾隐患。(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教职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学生懂得基本的防火、报警、逃生常识。(三)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有消防安全知识教材,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