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MD-AQ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