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二篇: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安第1页共6页全防护管理制度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放射诊断。6、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大门上方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10、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定期对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11、严格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篇: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第2页共6页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9)工作人员在使用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