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评议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第1页共10页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社会评议的时间地州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