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第1页共10页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