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问责制度(修改)第一篇:生产管理问责制度(修改)生产管理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问责制度是指对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生产副总、技术部、生产部、车间办、质安部、车间承包人及操作人员,发生失职及违反相关生产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一、自我问责
主动检讨、道歉、请求公司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公司问责
由分管副总、生产部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1、处理方式(1)主要处理方式警告、通报批评、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第1页共23页责任事件发生后,由生产部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生产部作出书面说明
据此,由生产部牵头,会同其它生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生产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二、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