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风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的推广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第1页共5页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病及欺了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接从事供、管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