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医院制度规范分析摘要。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分析框架,一方面运用“卡-梅框架”研究硬法的规制与保障,另一方面以经济诱因为标准划分软法的激励规则与助推规则,深入阐释制度的多元功能。从功能视角检视已有制度规范的优劣得失并提出改进建议,有效推进共享医院的良性发展,助推医疗改革、型塑医疗体制,以制度创新之姿落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关键词:共享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医疗体制改革作为“共享+医疗”的典型实践,共享医院是落实十九大“健康中国”战略的创新之举,能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具有共享性质的医疗机构在多个城市纷纷落地。其中,共享医师为共享医院的主要模式之一,但该模式下的医院的发展面临着种种阻碍。追溯其源,相关制度规范不配套是根本,而制度规范通过有效实施才能作用于共享医院各主体的关系之中,保证共享医院良性规范的发展。故在此,在功能视域下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检视,旨在找出其缺憾之处,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意见。一、硬法的规制与保障“卡-梅框架”是由法经济学耶鲁学派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提出的一种规则框架,它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提供了用以理解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统一视角”,是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一个主导范式。[1]我国学者凌斌对其进行重构和扩展,形成以下框架,更为清晰地揭示了逻辑重构后的规则结构。以该框架为工具,有助于我们全面检视与共享医院相关的硬法体系及其规制与保障情况。(一)有为规则。硬法介入的基础。有为规则是指特定法益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的规定。而无为规则是指法律对于一个利益不能或不再作为法益的法定情形给予的明确规定[2]。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有为规则是将一个利益确定为法益,对其给予法律救济的规定,无为规则恰好相反。而讨论规范共享医院的有为规则,实则是在讨论硬法是否需要介入共享第1页共7页医院运作中的问题。从企业本质的角度看,共享医院作为营利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经济效益的催化下,共享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很有可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达到经济目的。此时如果没有硬法的介入,那么社会公共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受害人也难以依据法律获得救济。从公共性质的角度看,共享医院集合社会上闲置的医疗资源,通过多种平台模式服务患者,不仅能够起到为公立医院引流的作用,而且能够满足患者的多样化就医需求,实现了改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效果。在实现公共性目的上,共享医院与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是具有一致性的。为增进广大患者福祉,硬法更应介入其中,为共享医院提供发展的制度环境。无论是基于企业本质还是公共性质,硬法均需要介入共享医院的运作之中。而将共享医院的相关规范确定为有为规则,而非无为规则,就是决定了共享医院运营中所涉及的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是禁易规则、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管制规则。(二)禁易规则。业务范围的界定“卡-梅框架”中的禁易规则指的是在明确法益归属的同时,却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3]可见,禁易规则肯定各主体拥有一定的法益,但是对于法益的转让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旨在划定市场边界,明确市场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共享医院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发展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故需要禁易规则来界定其进行交易的范围。目前,禁易规则在多方面约束着共享医院的经营范围,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6条严格限制任何医疗机构从事器官买卖;《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八)严格规范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审批的程序,禁止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限制药品交易范围,禁止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实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关于医疗方面的禁易规则大多属于一般性制度,对于所有医疗机构都适用。然而,仅仅依靠一般性制度约束共享医院是远远不够的,共享医院与传统的医院在医护人员的资质审批、营业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无专门性的制度对其进行全面约束,那么共享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