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法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有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进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有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 和协调工作。市 和 区 、 县 的 、 、 、 等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 负 责 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工 作 的 领 导 , 农 业 、 科技、教育等部门制订规划,实行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进展。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农业专业学校,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养。各级财政、税务、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进展;(二) 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三) 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 国家、农村 经济 扶持;(五) 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 与群众性科技、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六) 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八条鼓舞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舞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 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舞和支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国内外农业技术的沟通和合作。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村级农业服务 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