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之比较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美两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两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同根本在于保护理念的不同,在于是否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私权来保护。由此考察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律性,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字:淡化 混淆 驰名商标 一、比较意义 (一) 美国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他国家基本都或多或少的受到美国的影响。 (二) 可比较性:两国国情有不同,但经济规律和发展大趋势是一样的,比较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复制美国的法律制度,而是找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原理和规律,找出美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美国社会特点的联系,以之考量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应该遵循何种途径。 二、美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 基础理论—淡化理论 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基于淡化理论。1927 年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必须结合商标的功能,才能测算真正的损害。这种损害表现在,由于被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商标或名称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影响逐渐削弱和降低。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学深,防止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的需要就越强烈”。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进一步阐发了斯科特的理论,他说:“如果法院允许或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著名商标了。”这是因为“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地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1] 由此可见,淡化指的是驰名商标被滥用,使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被弱化。不论是用在有竞争性的领域(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还是在非竞争性的领域。与传统的混淆理论保护的对象不同,淡化理论视驰名商标为商家的一种财产权(与特定商品的显著性联系形成的就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禁止淡化,实际上是在保护商家的无形财产。这种禁止是排他性的,绝对的,而不是仅在竞争性的领域。传统的混淆理论把商标视为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识,本身并没有特定的价值,禁止混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商家)的权利,并不是为了保护商家的财产权。禁止混淆不是从私法的角度出发保护私权,而是从反不正当的社会法角度出发,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此外混淆带来的损害是消费者的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