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执行《广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一)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工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1页共7页(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