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章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委办〔2012〕2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委发〔2012〕57号)精神,设立市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挂市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区社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区委社工委(区社建办)负责拟订全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区社管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工作以及办理老年优待证、长寿金工作交给街道办事处
2、不再直接承担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
(四)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增加培育社会组织,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
2、增加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职责
3、加强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民政局(区社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第1页共6页注销以及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审核、申报烈士褒扬,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