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农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渔业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渔业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渔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XX县区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相关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发生渔业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XX县区人民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发生一般、较重渔业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XX县区人民政府
五、渔业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1渔业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在作业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第1页共2页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事故包括:(1)重大火灾事故
指因渔业船主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指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