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大全采矿权审批登记会审制度为确保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市、县人民政府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审批受理权限和审批时限(一)审批受理权限申请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时限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二、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按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发证-公告-存档、备案和信息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人将有关采矿登记资料交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登记后,由具体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程序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XX县区范围预留、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人填写《采矿权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还全部材料
(二)审查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是采矿权申请审查人
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及时录入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充完善资料的,则视为放弃采矿申请
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页共6页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1、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3、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4、矿山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15、矿山所在地的村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