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XX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XX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1页共6页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