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世界沿海各国的通行做法
考虑到国家作为海域所有人应当享有海域的收益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就法理而言,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海域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根据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国家与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之间依法建立一种租赁关系,海域使用者在海域使用期内,对一定范围的海域按年度逐年缴纳或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使用金,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保证海域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动的一种新型海域管理制度
它具有四个特点,即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法性,使用者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使用权使用的有期性,使用权流动的市场性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测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海域使用金的征缴和减免管理,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管理(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管理等),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支出预算管理等),中心内容是海域使用金管理
海域使用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海域使用者,由海域使用者向国家支付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这是我国海域使用制度改革产生的一种新的用海方式,也是海域使用权创设取得的主要方式,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
1,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四个特点
(1)有偿性,主要指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平等性,海域使用权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期限性,指海域出让有年限限制
(4)出让方的特定性,在我国,海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出让方只能是国家,而不是其他主体
2,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的四种方式
(1)通过申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