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美术品是指:书法、碑帖、篆刻、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仿古画等)、雕塑、艺术摄影作品等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收集、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第五条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等美术品经营单位,须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文化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
第六条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第1页共5页(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五)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