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体文章标题:谈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体物权法学习心得之一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高宏道律师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
例如,彭万林先生主编的《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说:“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关于“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本书进一步指出
“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不动产建有登记制度,其权利主体应依登记而定,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
定有登记制度的动产,如受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视为不动产,也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
因此,适用即时取得制度的动产只能是不受登记的动产,包括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新编实用法律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2第一版)在“善意占有”词条下这样说:“恶意占有的对称
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规定善意占有在民法上的主要意义为:(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项动产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这个制度上,有了新的规定
第1页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第一条,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