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设置审批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XX省人民政府《XX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XX省规范化学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标准》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指举办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学历教育的初级中学、初等学历教育的小学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二)应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教师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三)应独立建校,应具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园占地一般不低于20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
应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第1页共4页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原则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