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发展目标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全面进步,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步伐,确保省政府对省水利厅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确定的目标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条目标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业务考核、综合考核、厅领导评议
第五条考核分值
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考核分数由三部分构成,其中:(一)业务考核,即年度工作目标,含防汛抗旱、水行政水资源管理、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农村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科技等,按每年省水利厅下达给各市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进行,满分为50分
1、防汛抗旱
在遇标准内洪水时,确保堤防、水库、城市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将洪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确保城乡生活用水需求,努力为生产用水提供保障
2、水行政水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加强计量设施建设,强化水资源费征收
3、水利基本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四制",确保无质量事故
4、农村水利
积极帮助、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一事一议"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
5、水利工程管理
建立健全已建工程管理机构,确保正常维修养护经费渠道,强化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6、水利科技
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水利科技研究、科技交第1页共3页流、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与奖励工作
(二)综合考核,满分为35分
1、三项规费16分
其中应征分占8分,具体分解为水费4分、河费2分、水资源费2分;按规定比例完成应集中任务的占8分,具体分解为水费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