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我国各领域的专项立法逐渐完善和丰富起来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运行了几十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的成功范例,理应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专门的陪审制度法律
陪审制度只是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
而四部法律对于陪审制度的规定和表述又是不统一的,甚至出现矛盾对立
法律上的漏洞使陪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陪而不审、甚至不陪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要想这种混乱局面,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真正实施,只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细化人民陪审制度的运作,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现有规定的不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一立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主要依据
但是细细品读,就会发现《决定》尚有不足之处:对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界定模糊
《决定》第二条认为在一审案件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有陪审员参加,显然“社会影响较大”必然要由人为因素来把握和界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往往导致法官裁量权利过大;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规定模糊
《决定》认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这就会出现若干人组成合议庭时,陪审员的人数可多可少情况的发生
合议审判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人数的多少往往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
《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但是在实际的第1页共2页案件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