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制度创新一、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与不足1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
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
(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
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
(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
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
(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
(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
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
(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
(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
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
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
(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
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
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
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