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产业化认定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委等十部门制订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农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分行和中国证监会*证管办制订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地在XX县区的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1页共3页第五条申报认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