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度第一条为办好**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第三条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市和XX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1页共5页(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六)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七)依据**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第2页共5页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十七)**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第十二条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第十三条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