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是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控制动物疫病、防止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些政策法规为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如何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实现动物卫生安全,下面就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意识宣传是各项工作的基础
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必须向全社会特别是养殖者、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经销人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的意识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利用新闻媒1体进行宣传,在养殖区张贴标语,发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明白纸","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明白纸","动物养殖生产者明白纸",也可对规模养殖场下发"报检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广大养殖生产经营者报检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报检方式、电话等
二是要加强培训,对养殖户、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动物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讲解有关法律知识
告知并公示管理相对人报检的环节,促使其依法报检、主动报检
明确其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动物到达肉联厂、定点屠宰场(厂)、动物中转场之前,动物屠宰时,动物产品离开肉联厂、定点屠宰场之前,动物离开动物中转场之前,参赛、参展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之前由货主或厂(场)负责人在当地的场地交易报检点或驻场检疫室报检: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跨省、市、县、乡镇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出县回到产地后,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的承运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