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工程部、分公司、专业公司及辅助生产单位、下同)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4、国家和XX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第1页共3页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