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涉罚制度探析摘要
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与上位法的冲突,已经越来越突出,突破行政处罚行为的限制,增设新的处罚行为是最主要的集中点,对于地方立法权限,究竟该放还是限,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问题更是值得探讨,本文从“不抵触原则”入手,立足实际,寻找引起冲突背后的原因,探析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的前路
关键词:不抵触原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问题的提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整理框架,从整体来看,讲整体比作一个金字塔,处于金字塔塔尖的就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与宪法、法律相违背,以此类推,这就是法律位阶原则
法律位阶原则是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否则无效
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相抵触,对于法律、行政性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遵守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权限,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事项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化,如果所规定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事项冲突,则以上位法所规定为准,视地方性法规无效
那么,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取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的立法权的范围,具体的范围不是地方自己说了算,是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虽然作出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模糊,提到了不抵触原则,即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个原则具体如何没有规定
同时,行政处罚领域是最需要贯彻落实“不抵触”原则的,因为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关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主体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该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突,也不能认为其行政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