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开创人才工作的新局面,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代表我县领先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管理、文化等领域中的带头人
第三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二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二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下一期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推荐对象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安心*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二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不包括已离退休人员,选拔条件将随着管理期不同而进行调整,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将在开展选拔工作时予以确定,获得奖励和成果的必须是首位完成者或主要完成人):(一)获得省厅、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奖(其中省厅、市级必须为二等奖以上)
(二)在技术革新改造、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技术引进和开发等工作中,解决了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经有关专业部门认证,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论文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成果二等奖一次或二次三等奖,得到县内外同行公认,并成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
第1页共5页(四)在企业、经济或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单位担任领导,以科学管理手段从事管理工作,经济效益在本县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被授予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在教育